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石某1与被告人石**是同胞兄弟,石某2能、贾*是二人的父母。在分家的时候,石某2能已将田地平均分给石某1、石**、石**。后来政府修建金宜一级路,石某1的田地被征收并获得相应的补偿,由于土地减少,石某1经常向石某2能、石**、石**闹要重新分田地,为此产生很多冲突。
为平息家庭矛盾,石某1、石**、石**于2008年签订分地协议,约定石某1重新分得一部分林地,其他田地不能再有争议,两老的生活起居不需要石某1负责等内容。
协议订立之后,石某1仍不满足所得的田地,仍然向石某2能、石**、石**闹要更多田地,还经常上门殴打、辱骂石某...(本文书还有10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