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8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卞**驾驶其所有的皖l×××**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沱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浍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兴浍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责,原告承担事故次责。现被告始终不予赔偿上述费用,无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780000元(已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620000元),变更后为1023533.3元;本案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