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损失20,2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农历8月13日,原告在黄山小学扩建楼房。在未开始施工时,原告在**楼加固吊机。被告在未经任何人许可下竟擅自按下电源开关,致使原告猝不及防,手部受伤住院,花费数千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所请。
黄**辩称,请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起诉被告属于主体错误。原告不敢承认是从何人手里承包该建房...(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