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2012年12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周**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即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借款利息,月利息6%。被告康**自愿以东湖区二七北路**号**栋**单元**室房产为被告周**的借款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周**账户转款70000元。该借款期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该借款虽经原告无数次摧讨,被告就是拖着不还。担保人康**亦不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碍于朋友面子一直没有起诉二被告,但现在原告已是60多岁老人了,且吃五保,生活十分困难,迫于生计,原告不得不起诉二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