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鹤岗矿务局机修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大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关于“李*以永大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鹤岗市南山***小区二期工程,所得利润部分用于给永大房地产公司偿还放款户的集资款,李*与永大房地产公司为有偿挂靠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永大房地产公司从未收到李*给付的相关款项,其公司与李*间不存在有偿挂靠关系。李*私刻...(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