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江客运快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客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刘*按供热公司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没有改动供热管网、私接供热设施等窃热行为原审法院未查清窃热事实是否存在、窃热行为由谁实施、窃热开始的时间等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龙江客运擅自交纳所谓窃热费,剥夺了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龙江客运与刘*所签租赁合同终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刘*不应承担2015年至2016年供热费综...(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