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没有准许孟**的鉴定申请属程序违法,其申请鉴定的谢*于2010年11月17日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11月17日尚未结算完毕。孟**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举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每平方米180元,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案涉工程施工面积应作为本案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6月7日及2009年6月30日,由孟**作为负责人的富华锦绣工程第一项目部(甲方)与由谢*作为负责人的巴彦施...(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