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某1说体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阿某1哈布头部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被害人阿某1哈布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阿某1拉古在被告人阿某1说体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阿某1哈布头部致其倒地后,仍用脚踢被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二上诉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阿某1哈布对...(本文书还有4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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