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2017年9月10日,能投国贸公司向晋能清洁公司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n*******-02)顺利履行,我公司自愿承诺:对《销售合同》中付款义务,我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包括本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及贵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能投国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就是对能投国贸公司所出具《承诺函》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之规定,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书面形式,是当事人表示成立保证债务的一致意思表示的方式,只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保证的明...(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