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福煤业)、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集团)、襄垣县上善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上善中心)与被上诉人李*2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善福煤业、七一集团、上善中心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我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善福煤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七一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李*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