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彦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起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福***小区8440平方米出让给被告,出让金为11408575元,其中5705000元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5日;5703575元付款期限为2014年8月5日且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迟延支付出让金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未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