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余江县鑫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巍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赣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人保南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赣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付**为本案被告,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人保南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保东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融公司、鑫巍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18578.43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25200元(280元/天×9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