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张蓬在郴州市成立郴州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融资资质的前提下,以种植高山茶油树、绿色无公害有机蔬菜为幌子,月利息2分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在街面发放宣传单,与业务团队负责人周*男子(真实身份不详)按48%、52%的比例对集资款进行瓜分,2015年国庆期间停止融资业务。经核实,郴州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高山茶油树、绿色无公害有机蔬菜的项目与郴州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系虚假宣传的项目。经湖南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郴州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现金方式收取45名被害人融资款为1095000元,返回现金47730元,支付利息1180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929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