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二审中立德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邓**系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突然被陈*撞倒而受伤,事故发生在陈*的工作时间故服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服饰公司辩称系陈*与其他员工私自打闹造或伤害后果其不应承担责任,应属其单位内...(本文书还有3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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