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09年9月23日,华润联盛公司与潘*、韩*签订《山西交口孟*墕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收购潘*、韩*持有的孟*墕煤业公司的100%股权,转让款中包含孟*墕煤业公司的全部资产,潘*、韩*经营期间全部债权债务、采矿,股权转让前孟*墕煤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潘*、韩*独立承担。2009年9月23日及2009年9月24日,华润联盛公司与潘*、韩*签订《山西交口孟*墕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山西交口孟*墕煤业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为46670万元,协议签订后,华润联盛公司向潘*、韩*支付了42900万元。
2011年1月20日,甲方为交口县华润联盛孟*墕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为孟*墕村民小组签订《孟*墕村移民搬迁安*补偿协议》,甲方签章处加盖华润联盛公司合同专用章。协议约定:一、孟*墕村村民移民搬迁安*补偿费在移民新村建设完成的基础上,由甲方出资共计45932330元,乙方负责实施村民搬迁、安*、补偿等工作。五、上述费用共计45932330元,其中包括孟*墕股权转让合同和交口县双池镇孟*墕矿经营合同书中约定的安*补偿费1500万元,同时中止此项条款。同日双方签订《孟*墕移民搬迁安*实施方案》。华润联盛...(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