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交易合同》第16.2款的规定,产权交易合同的仲裁条款针对的是和信公司与西山煤电,与本案中武乡公司要求和信公司返还占用资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武乡公司与和信公司,上诉人和信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存款利率基准计算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山西和信电力发...(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