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032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云、陆秋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秦**、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5月9日,被告人李*以李*4、邓*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桂林图盛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变更为桂林图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盛公司)。2011年下半年,李**妹夫黄某(另案处理,桂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在没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桂林市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并由桂林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负责该项培训业务,在黄某的关照下,图盛公司于2011年11月与驾协签订了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合同,驾协按照43元/人的价格支付给图盛公司培训费...(本文书还有3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