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杜**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昆民执字第798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杜**称,昆明中院受理的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一建)、乐山一建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其系乐山一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2018年8月2日昆明中院对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2018年9月21日,乐山一建召开股东会议,申请人不再担任乐山一建的法定代表人,故申请解除对其实施限制消费令。理由如下:一、乐山一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申请人基于乐山一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昆明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无异议。二、申请人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已不再担任乐山一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三、申请人并非乐山一建的控股股东,也不是乐山一建的实际控制...(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