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国营望奎县林场(以下简称望奎林场)、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望奎一公司)、陈**、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22日作出(2019)黑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望奎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望奎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望奎一公司、陈**、陈**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7324.83元;2.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要求被告望奎林场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望奎林场将在通江镇坤南前村建设林场分点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陈**、陈**,二人挂靠望奎一公司进行工程施工。陈**雇佣仇某2、仇某1、于永斌及原告四人为该场房砸铁皮房盖。双方口头约定:给原告四人开计件工资,工程量为1...(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