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肖**、肖*、吴**、吴**、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诉讼代理人龚*、张**,被告肖**,肖*,吴**,吴**,肖**的诉讼代理人暨被告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肖**、吴**、吴**、肖**、肖**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肖*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肖**、肖*、吴**、吴**、肖**、肖**辩称:1、原告所诉的款项并非借款。原告所出示的借据上体现借款金额100万元,但该借据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如此巨额的借款不约定利息,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事实是答辩人肖**、吴**、吴**、肖**、肖**及案外人肖平容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合伙协议》,...(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