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天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瑞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被上诉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州天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按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主体设备均已发到现场并安装,只是当时被上诉人未提供专用电源,故尚末调试。2.一审庭审中双方都认可合同总价为4019万元(397925万元+40万元),被上诉人已支付的设备款为2706.5万元。3.双方有争议的是已到货和未到货设备金额。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中所提到的,要求上诉人返还已支付而未到货款1299.66万元,实际应该是合同总金额4019万元中有1299.66万元未到货,而不是已支付的2706.5万元中有1299.66万元未到货。4.即使按被上诉人提出的总金额4019万元中还有1299.66万元未到货,而已到货的金额为2719.34万元,也超过了被上诉人现已支付的设备款2706.5万元。5.合同3.4.4条约定上诉人完成主体设备安装,被上诉人应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75%,即2984.25万元,而实际才支付2706.5万元,尚*上诉人进度款277.75万元,按主合同上诉人并没有违约。6.补充协议(一)约定,当被上诉人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到合同总价的65%时,上诉人就要完成第一台炉的供货、安装、调试。现上诉人已完成了2台炉主体设备的供货、...(本文书还有7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