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因与被上诉人柳*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王*,被上诉人柳*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民初****号民事裁定。其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晋11民初****号民事裁定事实未查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法院混淆管理段与路政大队的职责,查明事实错误。上诉人柳*管理段作为事业单*法人,根据晋公吕*【2010】153号文件,涉案路段路权由柳*管理段进行养护管理,该管理职责并不直接具有行政执法权力,仅指对路产进行养护、维...(本文书还有2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