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云港海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腾汽车销售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通过听证形式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腾汽车销售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冯*入职的海腾汽车销售公司海州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冯*应当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冯*与上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长...(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