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上诉提出:1.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未在赌场内抽头和放高利贷,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孙*的辩护人提出:孙*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王**辩护人提出:王**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
邓**的辩护人提出:邓**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张**辩护人提出:张**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上诉人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寻衅滋事第(十五)起该起事实,不予认定该起事实外,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本文书还有7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