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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孙**、孙**等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皖16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12
  •  
  • 【案例概要】

    邓**上诉提出:1.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未在赌场内抽头和放高利贷,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孙*的辩护人提出:孙*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王**辩护人提出:王**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

    邓**的辩护人提出:邓**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张**辩护人提出:张**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上诉人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寻衅滋事第(十五)起该起事实,不予认定该起事实外,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本文书还有75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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