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2,住山西省寿阳县。
再审申请人杨*1因诉被申请人寿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寿阳县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寿阳县政府和杨*2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晋行终40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杨*1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4300号行政裁定,将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1,被申请人寿阳县政府委托代理人赵*、徐*,被申请人杨*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杨*1系杨*2之子。杨*1于1986年在寿阳县松塔镇郭村学校读书时,被严重烧伤以致残疾。1990年3月13日,寿阳县政府因杨*1被烧伤后回乡谋生,下发《关于松塔镇郭村杨*1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划拨给杨*1国有土地三分。同年3月16日,杨*1办理了寿城建字第9号《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在划拨土地上修建**层楼房**幢。1995年,寿阳县政府为该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杨*1。1999年和2006年在该地基上又加盖了六间平房。2009年,寿阳县政府对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区域开始进行拆迁改造。同年7月9日,寿阳县...(本文书还有5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