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吕**,男,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iv>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以下简称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未作认真详尽的审理调查及审查申请人的上诉理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依据古城分局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审核依据,属于错误判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益;3.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7行终****号行政判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行初****号行政判决,指令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古城分局提交意见称,1.我局依法具有对丽江市古城区的执法职权,执法主体合法;2.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