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泽州国泰三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三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1、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泰三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王*;被上诉人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吴*;原审被告晋城煤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某、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泰三兴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1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李*1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属根本性违约,国泰三兴公司拥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国泰三兴公司和李*1间有过两次转让协议书,时间为2009年8月1日和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6日双方重新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已经将900万元转让价款变更为3450万,付款期限从10天变更为7天一次性支付,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李*1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国泰三兴公司取得合同的单方解除权2.委托关系的建立,是对双方原附条件转让法律关系的协商解除,煤矿产权从未发生转移国泰三兴公司和李*1于2009年8月18日确立委托关系,又于2014年5月13日双方解除委托,上述行为均是和李*1协调一致的结果在李*1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煤矿产权并不属于李*1,而仍属于国泰三兴公司一审却仅以“转让法律关系”看待,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1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1答辩称,1.2009年8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已全部履行。该煤矿在向晋城煤运转让时,李*1已是煤矿...(本文书还有6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