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起在外地投资合伙,由于性格不合,不久原告和被告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后被告欠原告60000元分割款未支付给原告。2020年2月23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尚欠57000元的欠条。被告再次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金入股协议书,合伙投资...(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