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内蒙古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决被上诉人张**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1.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17年8月30日,上诉人内蒙古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上诉人张**作为乙方签订《施工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合同内容完成且工程结算及财务结算办理完毕止;项目合作投入形式为甲方以负责承接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方式入伙,乙方以投融资方式入伙。施工至2017年9月中旬,因被上诉人资金不足,导致停工至2017年10月2日,上诉人多方筹措资金后重新组织施工。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本文书还有3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