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对其起诉,并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愿意参加诉讼并自愿放弃举证期限,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813.3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5日19时30分,被告何**...(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