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魏*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5年7月被告欲将其承包的喀什帝业西域明珠的工程承包给原告,要求原告交纳劳务保证金,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劳务保证金145000元。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后迟迟未让原告开工,经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保证金14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魏*辩称:对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收款收据》中14...(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