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宏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融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张**,被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无须向被告常**支付经济补偿金8,381.13元;2、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无须向被告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560元;3、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无须向被告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461.62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常**承担。事实与理由:安阳市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被告常**经济补偿金8,381.13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56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461.6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20年4月份,北关区环保局对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维修烤漆房进行环保检查,认定烤漆房不符合环保要求,对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后,责令包括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在内的汽车销售公司的烤漆房全部关闭。被告常**的工作为烤漆技工,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损毁车辆进行烤漆维修,车辆维修烤漆房关闭后,维修烤漆的业务停止,被告常**的工作只得暂停。被告常**在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宏融汽车销售公司准备安排常**从事其他工作,因其他工作性质不符合其专业要求,且与烤漆技工收入差距较大,所以,被告常*...(本文书还有6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