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周*于2016年8月12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魏*2、魏*3、魏*1继承纠纷一案,请求其配偶魏**死亡抚恤金127,950元、住房公积金72,672.1元、医疗保险卡余额18,652.46元,共计214,274.56元予以继承,由魏*1分配抚恤金的70%,公积金及医疗保险卡余额由其继承50%,魏*1继承30%,其余平均分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辽01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1、魏*公积金账户余额74,890.85元,周*分得31,107.86元,魏*1分得21,891.49元,魏*2、魏*3各分得10,945.75元;2、医疗保险卡余额13,652.46元,周*分得4,368.83元,魏*1分得4,641.81元,魏*2、魏*3各分得2,320.91元;3抚恤金127,950元,魏*1分得51,180元,周*、魏*2、魏*3各分得2...(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