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理损失共计85767.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津hy××**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2020年6月15日,案外人高慧颖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海路与第六大街交口处时,与案外人刘*驾驶的津gc××**号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当事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相关损失向被告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