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杨*军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两者均不是案涉电梯销售合同的相对方。杨*系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巴林左旗林东辽都御***小区项目负责人,王**系赤峰市恒澳电梯有限公司代理人。故一审确定两人为诉讼主体错误。2、本案中杨*并不是案涉工程承包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电梯销售合同》及《电梯销售补充合同》,原审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仅有被上诉人签名且标注“电梯工程款差价10万元,期限1个...(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