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诉称:“原告詹**与被告徐**于2000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份在嵩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无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现双方分房而居一年多。被告也没有正常工作。因被告的漠不关心、冷漠无情,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詹某甲及婚生子詹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依法判令原、被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用厂地用于修理厂之用所欠债务60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辩称:“我不同意...(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