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夏邑县孔*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利息410000元(自2005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承接了夏邑县孔*乡农村的柏油路工程,因被告缺少资金,修路的工程款全部由原告垫付。2005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仍下欠原告本金144000元,利息230400元(按月息2分5厘计算)。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欠款。2019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对2005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提起诉讼。
被告夏邑县孔*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利息,2020年7月15...(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