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董**、被告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原汝州市第一焦化厂厂地、厂房、办公楼及相关设施的租赁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与被告签订原汝州市第一焦化厂厂地、厂房、办公楼及相关设施的租赁协议,约定原汝州市第一焦化厂厂地、厂房、办公楼及相关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原协议第二条约定,标的物租赁的租金每五年支付一次,先交款后占用,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缴纳第二期的租金50万元,但其没有履行支付租金义务。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书第一条催告被告缴纳第二期租金并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催告被告缴纳第二期租金并办理相关手续,两次催告均由被告工作人员马千川签收。被告在接到两份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义务。根据合...(本文书还有4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