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山县昌大贸易公司)、河南省鲁山县永兴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山县永兴磷化公司)、淅川县安宁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淅川县安宁磷化公司)、济源市万舜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市万舜旅游公司)、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公司)、张**、张**、窦**、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财信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郑**,鲁山县昌大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郭**,淅川县安宁磷化公司、济源市万舜旅游公司、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鲁山县永兴磷化公司、张**、张**、窦**、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鲁山县昌大贸易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208552.69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分别如下:1、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已代偿的本金945013.2元,代偿后代偿金额产生的利息124237.74元(...(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