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第一次起诉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刘**辩称:其与原告出具了32万元的借条,原告并未履行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不成立。原告提交的借条已包含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61万元的总条之中,属于作废的条,并且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诉,...(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