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严**、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被告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将37卷价值236380.8元的铜线交由被告刘**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天扩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天扩货运)托运,由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运至常德市加京电器有限公司,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是挂靠在天扩货运的本案被告严**。天扩货运接收货物后,将货物仓储于高桥友谊***小区**栋西头1-3号门面。2011年2月26日凌晨,货物在天扩货运的仓库被盗,共有18卷铜线被盗,价值为121709.74元,被告最后送至常德市加京电器有限公司的货物仅为19件,价值114666.5元,当天,被告邓**...(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