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林**、周**、伍**、林**、王**、王**、王**、林**、王**、王**、王**、王**、王**、王**、王**、林**、林*、王**、王**、王**、王**、王**、张**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王*南村民小组(简称王*南村民小组)、周**、周**、王**、一审第三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简称禾沟村委会)、一审原告林**、黄**、王**、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周**、王**、王**、王**、王**、王**、王**、王**、王**及二十四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黄*,被上诉人王*南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周**、周**、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林**、周**、伍**、林**、王**、王**、王**、林**、王**、王**、王**、王**、王**、王**、王**、林**、林*、王**、王**、王**、王**、王**、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一、确认王*南村民小组与周**签订的“弹虾地”《虾塘租赁合同》无效。二、周**、周**、王**将虾塘恢复原状,并将虾塘返还给王*南村民小组村民集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的《虾塘租赁合同》发包没有经过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程序违...(本文书还有5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