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唐**及第三人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第三人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福*镇××北侧地号为*******00-46的房屋;2.请求法院准许原告有权继续使用位于福*镇××北侧地号为*******00-**房屋进行经营活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意经营需要于2017年9月21日租赁何**所有的,位于福*镇××北侧地号为*******00-**房屋及前后空地作为经营场地,当时约定租期15年,自2017年9月21日至2031年9月21日,租金50000元每年,一次性支付7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交付了租金,何**出具...(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