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农**、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闭宪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农**、一审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一审诉称:2012年5月25日,我方与中捷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1、中捷公司将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的钦廉林场总部搬迁及华侨安置项目职工住宅楼工程1#标以内部承包形式发包给我方;2、建设单位汇入对方账户的工程款,对方按2%的比例收取管理费,按8%的比例暂扣税金,即业主单位将工程款汇入中捷公司账户后,该公司需在收到款项后的三日内将全部款项的90%转支付给我方;3、本合同的签约主体为甲方中捷公司、签约代表周**;乙方农**2017年6月19日,周**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9日,中捷公司共收到工程款55,731,000元2017年6月17日,闭宪鸿与我方确认:闭宪鸿共支付了3844.7万元给我方另,2013年11月25日,中捷公司代我方支付了钢材款2,00...(本文书还有19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