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陶**与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20年5月31日起算直至被告向原告交付车位为止,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108天为4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下室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钟山县车位,价格65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支付了车位定金35000...(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