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付原告租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原告承租李*出租的上林县龙湖新城文莱馆a-2-50~52号及a-2-53~56号商铺经营酒吧。2017年4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酒吧转让合同》,将位于上林县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生效日起房屋租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签合同接手经营后于2018年4月份关门停业,拖欠租金也未交还铺面给原告。2018年10月10日,铺面出租人李*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归还铺面,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232313元,本院作出(2018)桂012...(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