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建材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第三人郑州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2、判令被告将中原区××北××、××路西××单元××号房屋返还原告;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的注销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注销;4、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中原区××北××、××路西××单元××号房屋不动产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5、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