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青海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安装防火门的价款14643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位于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号金松国际一期钢制隔热防火门的制作、安装;2、钢质甲、乙、丙级防火门综合单价每平米390元;3、防火门工程总量暂估4358平方米即1699620元,具体结算价按防火门安装面积乘以综合单价计算;4、合同签订后,货到施工现场甲方支付暂估总价的20%,全部安装完毕,甲方支付总价的50%,验收交房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5%,留5%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履行后,原告依约完成金松国际...(本文书还有4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