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田**、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黑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申请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8月9日,一审原告刘**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与被告田**、刘**是朋友,从1997年9月10日起至2001年8月9日止,田**、刘**共拖欠其货款980187...(本文书还有11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