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下列**事实是正确的:
被告人马**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组织强*类寻衅滋事违法**8起,致1人轻伤、4所房屋、1道围墙被拆毁;实施催收类寻衅滋事违法**101起、非法拘禁**1起,致1人轻伤、1人被非法拘禁、多人被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其他类寻衅滋事违法**7起,其中持械殴打他人寻衅滋事**4起,持械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3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10万余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中:
被告人马**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直接参与强*类寻衅滋事违法**7起,致1人轻伤,3所房屋、1道围墙被拆毁;催收类违法**3起;其他类违法**6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有鉴定的9万余元;另参与个案3起,致轻伤2人。
被告人吴**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类寻衅滋事违法**8起,致4所房屋、1道围墙被拆毁;其他类违法**4起,致1人轻伤、2轻微伤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有鉴定的9万余元。
被告人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类寻衅滋事违法**5起,致1人轻伤,4所房屋、1道围墙被拆毁;催收类违法**8起;其他类违法**7起,致1人轻伤、2轻微伤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有鉴定的9万余元;个案1起。
被告人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催收类违法**25起,其他类违法**1起。
被告人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类寻衅滋事违法**7起,致4所房屋、1道围墙被拆毁;催收类违法**20起,致1人被非法拘禁;其他类违法**7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有鉴定的9万余元。
被告人南望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类...(本文书还有6678字未显示)